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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常见中药材还是危险化学品!

2021-09-15   来源:www.pjguoji.com

没想到吧,这些常见中药材还是危险化学品

 

朱砂、冰片、松节油,这些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常用中药材,你能想到它们还属于危险化学品吗?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它们鲜为人知的“两面性”。

 

 

常见中药材中的危险化学品

 

 

壹:冰片

 

冰片,又名片脑、桔片、龙脑,是龙脑香科植物龙脑香的树脂和挥发油加工品提取获得,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或片状结晶,化学成分为2-茨醇,气味清香,味辛凉。作为药用可开窍醒神,清热止痛,用于热病神昏、惊厥、中风痰厥,中恶昏迷,胸痹心痛,目赤口疮、咽喉肿痛等。

冰片

 

冰片为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232项的危险化学品,品名为“2-茨醇”,CAS号为:507-70-0,其危险类别包括:易燃固体、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等。

 

同时,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里,冰片被列为4.1类危险货物(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UN编号)为1312,建议使用包装类别为Ⅲ类。

 

 

 

 

 

贰:朱砂

 

朱砂又称辰砂、丹砂、赤丹、汞沙,是硫化汞的天然矿石,主含硫化汞,还含有雄黄、磷灰石、沥青质等多种物质。外观呈颗粒状或块片状,鲜红色或暗红色,具光泽。体重,质脆,片状者易破碎,粉末状者有闪烁光泽,气微,味淡。药用可清心镇惊,安神明目,用于心悸易惊,失眠多梦,小儿惊风,视目昏花,口疮喉痹等。

朱砂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朱砂被列为第1286项,化学品品名为“硫化汞”,CAS号为:1344-48-5,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

 

同时,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里,朱砂被列为6.1类危险货物(毒性物质),联合国编号为2025,建议使用的包装类别为Ⅱ类。

 

 

 

 

叁:松节油

 

松节油是从松科松属若干植物中渗出的油树脂,经蒸馏或其他方法提取的挥发油,主要成分是萜烯。为无色至微黄色澄清液体,臭特异,久贮或暴露空气中,臭渐增强,色渐变黄。能够减轻肌肉的疼痛,治疗关节痛和神经痛,扭伤时涂抹患处还能够起到活血消肿的作用。

 

松节油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松节油被列为第2098项,CAS号为:8006-64-2,危险性类别包括:易燃液体、皮肤腐蚀、严重眼损伤、皮肤致癌、吸入危害、危害水生环境等。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里,松节油被列为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为1299,建议使用的包装类别为Ⅲ类。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冰片、朱砂、松节油等除了中药材的属性外,还同时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那么上述中药材作为商品出口时,需要符合哪些海关监管要求呢?

 

海关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标准的要求,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那么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朱砂、冰片、松节油等,无论其HS编码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是否是“B”,检验检疫类别是否为“N”,出口前都需要申报危险化学品产地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检验鉴定合格取得电子底账和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出口。

 

以朱砂申报危险化学品产地检验为例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口朱砂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以及所用危险货物包装随附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资料。海关实施的检验内容包括:

 

01

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02

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03

对货物所用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等相应运输方式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重要提示

如果企业申报上述货物出口时,未申报为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出口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电子底账,海关将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出口中药材监管要求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商品,如果企业出口时申报用途为“药用”,还应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四)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五)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01

合同、发票、装箱单;

0202

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03

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除上文例举的中药材外,有一些中药材及其提取物或制剂含有毒性成分(如含有砷/汞化合物),还有些中药材具有易燃性或含有易燃溶剂,都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出口时应予以关注,不仅应满足中药材药用出口监管要求,还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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