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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疫情防控专题普法系列:征用扣留篇

2020-02-24   来源:www.pjguoji.com
近期网络出了不少关于海关“暂扣”“截留”“征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传言,各相关海关纷纷第一时间予以了澄清和回应:海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工作,绝不会“暂扣”、“截留”、“征用”疫情防控物资。那么到底什么是征用?什么是扣留?海关能征用和扣留货物吗?法律规定到底如何?
(一)征用:
1、何谓征用?  
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点。
2、征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土地征用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除此以外,我国相关法律如《物权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都对行政征用作了相应规定。广州进口报关公司
3、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征用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涉及疫情防控的征用主要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予以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扣留:
1、何谓扣留?
扣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行性控制的行为。
2、海关扣留的具体情况包括哪些?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可以:1.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2.扣留涉嫌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扣留涉案的有关账册、单据、文件等;4.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扣留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而且,海关只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财物,不会扣留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年。一旦海关排除了违法嫌疑、扣留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扣留应当及时解除。
是不是一目了然呢?所以各位不用担心,只要正确履行了法定义务,海关是不会随意扣留大家的货物、物品的,更不会扣留疫情防控物资。
3、海关会截留物品吗?
划重点了!海关只会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行检疫截留。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备注: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用、扣留或者截留不服,我能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不论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征用、扣留或者截留,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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