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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

2019-05-14   来源:www.pjguo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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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
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附件1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序号 HS编码 HS编码名称 检验检疫监管代码
1 8708210000 坐椅安全带(品目8701至8705的车辆用) L.M/
2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L/
3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L/
4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L/
5 870830910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6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7 870830940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L/
8 8708309500 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L/
9 870830960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L/
10 8708309990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包括助力制动器)的零件 L/
11 8708995900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L/


附件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
(参考格式)
 
             海关:
我司合同号              项下以              贸易方式进口(发票号:                ,提/运单号:                  )下列产品:

货物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司承诺上述货物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我司将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为参考样式。)

 
附件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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