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关联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能确认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顺应贸易实际和海关业务改革,海关总署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增设“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对关联交易以及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报关单申报填制规定。
(一)三个栏目的填报范围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其他监管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都需要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栏目。包括0245(来料料件内销)、0644(进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转减免)、0744(进料成品转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0844(进料边角料内销)、0446(加工设备内销)等。
(二)特殊关系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除此之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可从企业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组织架构图、投资关系图等资料进行查阅判断。符合上述情形其中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在“特殊关系确认”栏目填报“是”,否则填报“否”。
(三)价格影响确认
《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
如果没办法找到上述测试价格,也可以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八条,如果能证明买卖双方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也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比如能够证明进口货物的定价方式与行业的正常定价方式一致;或者有证据表明成交价格包含了该货物的全部成本与利润,该利润符合同种类货物在市场上的平均利润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应主动举证,若无法进行举证,“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四)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58号公告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的填报“否”。
对于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可总是否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判断:
1.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由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2.特许权使用费与被审查进口货物有关;
3.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