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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知识:CITES公约问答

2020-06-03   来源:www.pjguoji.com
进出口知识:CITES公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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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CITES公约?
CITES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Wild Fauna and Flora)的简称,该公约于1973年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签署,故又称为“华盛顿公约”。公约于1975年7月1日生效,1979年、1983年通过波恩修正案和哈博罗内修正案,文本共25条、1万余字,并附有附录Ⅰ、Ⅱ、Ⅲ,目标为确保不会因国际贸易威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截至2019年,CITES公约共有183个缔约国。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此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二、为什么要签署CITES公约?
近代以来,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增长,人类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迅速膨胀,使得野生动植物濒危加速,越来越多的物种处于濒危状态。1911年,瑞士环保专家沙瑞逊呼吁限制鸟类羽毛之进出口,但未受到重视。1963年,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高呼制订国际公约,订定规则以限制稀有或濒临绝种动物之进出口及交换,并限制剥取该动物生皮及其它部分作为纪念之用。直到1973年,21个国家才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公约,签约当时尚不具拘束力,直到1975年7月1日,第十个签署国正式送交批准文件后九十天后才正式生效。CITES公约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际合作,预防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乃至灭绝,全力拯救珍稀野生物种,确保野生动物种群的可持续性和多样性。
 
2019年5月,IPBES(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发布的全球评估报告显示,目前全球物种灭绝的速度比过去1000万年的平均值高几十到几百倍,在地球上大约800万个动植物物种中,有多达100万个物种面临灭绝威胁,其中许多将在未来数十年内消失。同年7月,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超过7000种动植物种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其中有7种灵长类动物和2种魟鱼因人类过度捕捞开采而被列入“极危”名单。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并加入CITES公约,为保护稀有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防止其遭受滥用而努力。
 
三、CITES公约法律效力如何?
CITES公约是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公约,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执法依据,该公约所有条款的实际履行有赖于各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CITES公约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所列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进口或出口CITES公约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遵守《海关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CITES公约管制的物种有哪些?
按照野生动物资源及其受贸易影响的程度建立3个附录。目前列入CITES公约管理的野生动物有5800种,野生植物有30,000种。
 
附录Ⅰ的物种为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目前共有1003个物种,包括黑犀、老虎、大熊猫、藏羚羊等。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目前虽未濒危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为了使上述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目前共有34596个物种。
 
附录Ⅲ包括任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目前共有202个物种。
附录清单可在CITES网站的“Discover CITES—CITES-listed species”中查询。

五、CITES公约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国际层面,至少每隔两年召开一次CITES缔约国大会,主要研究调整修正附录、审议CITES公约的执行、提出提高公约效力的建议等。CITES缔约国大会闭会期间,任何缔约国可按照公约规定,就附录Ⅰ和附录Ⅱ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审议,秘书处负责与各缔约国协调、磋商及各项技术支持,并负责调查、提出建议。国家层面,各国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为进出口CITES附录物种及其制品审核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科学机构负责收集物种生态族群与分布数据,并向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是否都禁止贸易?
这个问题是广大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对CITES公约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公众常误以为列入公约附录的所有动物都禁止贸易,这与公约的设立初衷相悖。全球95%以上列入公约的物种都是可以进行商业贸易的。例如,第十八次缔约国大会同意在特殊情况下,通过IUCN非洲象专家组的评审,可以以迁地保护为目的,将非洲大象转移至异地(主要限制于非洲象现有和历史分布区)。同时只要符合公约附录中非洲象项下的限制和条件,产自特定非洲国家的象产品可以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目前许多列入公约附录的物种都被允许贸易,美丽硬仆骨舌鱼为公约附录Ⅰ物种,根据公约第12.3号决议和12.10号决议,经公约秘书处注册、为商业目的而人工繁殖的后代可以进行配额贸易;小羊驼被列入公约附录Ⅱ,公约同意源自秘鲁和智利特定小羊驼地理种群活体的毛绒和有特定标志的可以进行贸易。
 
CITES公约的缔约国每年会公布该国当年的出口配额,目前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到2000年至2020年缔约国出口配额数据。企业或个人计划进口某一物种时,需查询该物种是否在对应出口国当年的出口配额内,进口数不可超过配额上限,若符合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批准进口。在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日常监管中,我们要平衡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针对不同用途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对用于科学研究和动物园展览等目的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给予进境便利,对用于商业贸易或从野外获取资源的行为,应当执行更严格的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通过调整出口配额,限制其进出口。
 
七、我国野生动物进口贸易现状如何?
在CITES Trade Database中可以详细查询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数量、贸易种类、国家(地区)、涉及物种等详细信息。
以2015-2018年为例,我国野生动物进口贸易许可总数达1804件,其中2015年412件,2016年410件,2017年537件,2018年445件。进口野生动物物种总数达113种,其中附录Ⅱ的物种最多,达到73种,占比64.6%;附录Ⅰ的物种,有28种,占比24.8%;附录Ⅲ的物种,有10种,另外还有2种非公约附录物种。进口野生动物以商业贸易为目的的共1054件,占整个进口许可总数的58.4%,以动物园展览为目的的共392件,占比21.7%,以人工繁育为目的的共271件,占比15%。上述三类进口许可数量占进口总数的95.1%,成为整个野生动物进口目的的主要构成。

八、濒危野生动物进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按照公约规定,进口或携带、邮寄CITES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任何标本进境的,必须先取得出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交验通过后,再由进口国管理机构核发《进口许可证》;附录Ⅲ所列任何标本进境时,应事先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若该出口国已将该物种列入附录Ⅲ,则应提交《出口许可证》,交验通过后,再由进口国管理机构核发《进口许可证》。我国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所需材料和程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查询办理。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除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还须向海关办理其它手续:填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的“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办理进口收货人备案。通过“互联网+海关”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进境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入境。
 
九、我国对违反CITES公约的行为如何处理?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触犯上述规定出现法律竞合的,按照相关规定择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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