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贸易国家准入
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1.网上受理时间:24小时;
2.窗口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方式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2.“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3.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特别提醒
不少公司认为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后,就可以出口肉类产品了,其实不可以!必须屠宰、生产肉类产品的企业取得出口食品备案资质,活动物的养殖场取得出口备案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上述有备案资质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三
养殖场备案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
猪肉、兔肉、禽肉。
办理申请
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结果查询
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查询。
特别提醒
不是所有的肉类原料养殖场均实施备案管理,列入《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内原料品种的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四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办理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申请。
办理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工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结果查询
通过申请系统可查询。
五
对外推荐注册
办理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申请。
办理申请条件
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国与进口国家签订的议定书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具体要求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如:
→《输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2019年第214号)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2019年第76号)
→《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0年第62号)
→《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
推荐注册办理程序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结果查询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如果想了解我国哪些企业的哪些食品类别获得了哪些国家注册,请复制下面链接到浏览器打开或扫码查询:
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hgwjwzcdspscqymd6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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